民法典必背条款 | 委托监护,不转移监护责任 1189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基本原理
监护责任法定,委托不移转
本条核心在于明确监护责任的根本性。监护职责源于法律规定(如亲属关系或指定),是监护人的法定义务,具有人身属性和不可转让性。将具体监护事务委托他人(无论有偿或无偿),仅是监护人履行其职责的一种方式,而非责任的转移。监护人始终负有保障被监护人利益和防止其损害他人的最终法律责任。
2️⃣ 理解要点
监护人担底线,受托人担过错
理解本条关键:1. 监护人责任恒定:无论是否委托,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害承担首要的、基础性的侵权责任。这是其法定身份决定的。2. 受托人责任基于过错: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自身“有过错”。此过错指未尽到因委托协议(无论有偿无偿)产生的合理注意、照顾和监督义务。接受委托即意味着承担了相应的注意义务,违反此义务即构成过错。3. 责任性质不同:监护人承担的是替代责任,受托人承担的是自身过错责任。4. 责任形式:受托人承担“相应”责任,常与监护人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需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份额。
3️⃣ 实务意义
明晰委托责任,保障多方权益
本条清晰界定了委托监护下的责任分配,具有重要实务意义。它既强调了监护人不可推卸的最终责任,促使其审慎选择和监督受托人,又明确了受托人因自身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保护了受害人的索赔权。这种安排有助于规范监护委托行为,平衡监护人、受托人及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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