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最新全集汇编下载(1-57批,1-232号) | 补充第56批
目录:
前言
一、摘录
二、预览
三、下载方法
2010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称最高检)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5年、2019年两次修订,其中,2019年4月4日印发版为现行有效版本。
2010年12月31日,最高检印发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包括施某某等17人聚众斗殴案、忻元龙绑架案和林志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等三个案例。
截至2025年3月15日,最高检累计发布57批232个指导性案例。其中:
刑事检察143个、民事检察30个、行政检察21个、公益诉讼检察38个。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类型分类统计,截至2025年3月15日,最高检累计发布57批232个指导性案例。其中:
刑事检察143个、民事检察30个、行政检察21个、公益诉讼检察38个。
2019年4月4日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开宗明义,明确开展指导性案例工作的目的为:
发挥指导性案例对检察办案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这里的检察办案,不仅包括刑事检察工作,当然包括检察院四大职能中的另外三大: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
如武汉乙投资公司等骗取调解书虚假诉讼监督案(检例第53号)以民事抗诉监督为主题;
如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46—149号以行政检察监督为主题;
如第四十批指导性检例第162-165号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为主题。
指导性案例如何发挥对检察办案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有规定:
1.办理类似案件,应当参照;参照时,可以引用指导性案例释法说理,但不得作为做出决定的直接依据。这是承办检察官的工作职责,如未报告或报告不实,则为失职。
2.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应当报告有无类似指导性案例,并说明参照适用情况。这也是承办检察官的工作职责,如未报告或报告不实,则为失职。
3.最高检建立数据库,供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社会公众检索、查询、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提供便利。(https://www.spp.gov.cn/spp/jczdal/index.shtml)
4.将指导性案例纳入各级检察院业务培训,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应用。
综上,对于检察官,如前所述,学习、应用指导性案例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是一项工作职责。对于不是检察官的其他法律工作者,熟知指导性案例、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引用指导性案例,对说服检察官开展相关检察职能工作也大有裨益。
至于 “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目的,是学好、用好指导性案例后当然的结果,无需多言。
尽管最高检已建立了数据库,但尚无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汇编。
现将截至目前的全部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汇编入同一个文档中,以便有需要的人,学习、研究、应用。
经2020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决定,现将许某某、包某某串通投标立案监督案等四件案例(检例第90—93号)作为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90. 许某某、包某某串通投标立案监督案(检例第90号)
串通拍卖 串通投标 竞拍国有资产 罪刑法定 监督撤案
刑法规定了串通投标罪,但未规定串通拍卖行为构成犯罪。对于串通拍卖行为,不能以串通投标罪予以追诉。公安机关对串通竞拍国有资产行为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刑事立案的,检察机关应当通过立案监督,依法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犯罪嫌疑人许某某,男,1975年9月出生,江苏某事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犯罪嫌疑人包某某,男,1964年9月出生,连云港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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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独一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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